信用时代来临!
和信用中国一起创造信用社会!
什么是信用中国?
“信用中国”网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是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
建设背景及简介
2017年10月15日,“信用中国”网站2.0版正式上线运行。此次改版升级对原网站的页面进行了重新设计、结构进行了调整优化,更加便于社会公众“一站式”查询信用信息,“全方位”了解信用建设进展。同时,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宣传信用、发布政策,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了全新的载体和平台。目前很多省份已经开始大力推行。(图片截取自信用中国官方网站)
那这些跟我们有什么什么关系呢?
工程人看什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行信用公开化,信用中国已经开始在多个省份大力推行,不光是针对个人,企业、学校、省份、行业等都涉猎其中。对于我们工程人来说,最关注的一定就是“住建部”了,下面来给大家分析一下,信用中国和住建部的联动,会对我们施工企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2017年12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那我们的什么信息会被公示在网上呢?
我们接下来一起看看,其中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是如何进行的。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而信用中国就是这些信息最直观的反馈,其中包括:
信息概况
信息概况包括:工商注册号、法人信息、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登记机关详见下图
行政许可
包括:开票限额权限、工程资质、营业执照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将会详细阐述所处罚依据和所处罚结果,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详见下图
后面最重要的内容来了!
睁大双眼!仔细看!
守信红名单
守信优秀企业及个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详见下图
重点关注名单与黑名单
重点关注与黑名单会将具体失信及违法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详见下图
表现好会有什么奖励吗?
表现得不好会有什么处罚么?
分析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对于我们来说,影响最大的就是“守信红名单”和“黑名单”,下面我们就来
看看具体两个名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
一、守信红名单
对信用好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并且在招投标时视为加分项。
二、黑名单
什么情况下会进入黑名单呢?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在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将会按照所违法事件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职业证书的分数,希望大家做好掌控工程质量生命线的人,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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