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异地经营的模式与涉税要点
发布时间:2017-09-07 浏览量: 来源:未知
为适应建筑产品空间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分级管理的经营模式。有的是公司+项目部的两级管理模式,有的还在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增加了一个分公司层级,相当于三级管理模式。那么,到底哪种模式对企业最有利,不同模式又涉及到哪些涉税事项呢?
一、模式的选择
两级管理还是三级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履约目标:哪种模式能够高效、快捷的完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这是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2、管理成本:哪种模式能够使管理成本最低,比如人员管理成本、交易成本、资金成本、资源配置效率等。
3、区域市场战略:公司是采取灵活的快进快退战略,还是准备植根当地,形成区域市场集群。
4、当地监管要求:业主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基于招商引资、税源管理等因素的考虑,有无在招标、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分析与建议:
1、两级管理模式下,项目部既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是建筑业企业的一个内部派出机构,无需工商和税务登记,进退方便,成本较低。适合新进异地市场情形。
2、三级管理模式下,中间的分公司层级,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代表总公司管理当地的一个或多个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定期办理涉税事项,管理成本较高。适合已经形成区域市场的地区。
3、部分地区有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两级管理模式涉税事项
1、办理《外管证》: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文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3、增值税:跨地级行政区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事项仍由总机构负责。
4、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5、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业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三级管理模式
1、办理《外管证》:同上。
2、证明文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3、增值税:不预缴增值税,直接由分支机构申报纳税,发票也由分支机构开具。
注意,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与建设方约定相关开票和结算事宜,避免纠纷。
4、企业所得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同上。